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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成长要保障 抚养费纠纷这样解更温暖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8-05 09:46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小郑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经该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小郑由其母亲郑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原告18周岁为止。现小郑到上学的年龄,生活和教育费用都大幅增加,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小郑的各种费用,故郑某以小郑的名义起诉至稷山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赵某,告知赵某:郑某离婚后,因照顾年幼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现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无法入学,需要赵某多支付抚养费,帮助孩子上学。赵某表示离婚后郑某一直拒绝其探望孩子,自己虽然有工作,但是外债多,工资也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着,不同意多支付抚养费。

  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关心、支持,即使是离异家庭,在子女教育抚养问题上双方也要妥善协商,让子女在有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遂耐心对被告释法明理。告知被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又对郑某说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你有协助的义务,不能因个人感情问题让孩子失去父爱,剥夺父亲见孩子的权利。

  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抚养费,且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

  本案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子女探视权,减轻了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更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司法温情真正体现在办案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