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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法院妥善调处机井管护纠纷案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21 09:46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柴川)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新绛县人民法院古交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古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为机井管护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新绛县某村早些年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在村北打了一眼机井,通过电机水泵抽水供村民灌溉农田。2017年,村委会与村民张某达成口头协议,村委委托张某管理机井,从机井收取的电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工资,剩余费用上交村委作为提留款。但从2019年9月开始,张某却拒绝向村委上交提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官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后,张某却是另外一种说法,称当时接管水井时,收取的电费除支付工资、村集体提留之外,还要扣除机井和管道维修费后,剩余部分归村小组提留。2019年向村委交付费用后,因为要加埋管道,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多次提出需要动用小组提留款,村委不予理睬,这才没有交纳。

  为妥善处理水井管护问题,办案法官向原、被告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机井属于公益设施,由村委会交由村民进行管护,其中的收益和支出除了按照村民自治协商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外,还需要符合村级财务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机井管护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工资、正常维护支出的部分外,应交由村集体统一处理,以便更好地用于村级公益建设。一番话,说得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于是,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机井收支情况进行了核算,被告将其收取的电费中,扣除工资、维修费外剩余的4767元上交了原告,原告自愿承担了全部的诉讼费,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农田水利建设是重要一环,而加强村级水利设施管理,确保其科学管护,有效运行,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引导村民树立全局观念,妥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以法治护航,奏响乡村振兴和谐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