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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平陆法院:脚部骨折行路难 上门调解显温情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2-09-14 09:2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杨云)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被告张某某脚部骨折,行动不便,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便前往张某某家中,通过现场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该起纠纷,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传递了司法温度,彰显了人文关怀。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该车系被告葛某某所有)沿国道522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国道522线某村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解某某相撞,造成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解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双方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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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事故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葛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了案外人杜某某,杜某某又将车辆交给雇佣工人张某某驾驶,被告张某某在驾驶期间因操作不当才引发了交通事故。于是,承办法官将案外人杜某某也请到了调解现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理、事理、情理等多角度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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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二被告也愿意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对于被告葛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案外人杜某某也自愿与其共同分担。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车辆所有人应及时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免脱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法官走进农户家不仅可以免去当事人的来回奔波之苦,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温情、法律的温度。下一步,平陆县人民法院将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打官司不找人法院”创建活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堂前屋后,搬到当事人身边,减少当事人诉累,让司法为民接地气、扬正气、聚民心,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