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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进家门 司法为民暖人心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3-21 10:50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韩晓娟)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干警背着国徽走进当事人家中,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稷山县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法治乡村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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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9日,被申请人郅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生活起居均需人照顾,已不具备行为能力。为了保证其民事权利的实现,郅某的父亲请求法院宣告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郅某的监护人。

巡回审判

  承办法官庭前查阅案卷,考虑到被申请人郅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参加庭审,为全面了解郅某的实际情况,本着便民利民的理念,经与当事人沟通,法官决定去当事人家中“上门”开庭。

  国徽一挂,桌椅一摆,简易不失庄严的巡回法庭就地布置而成,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庄重有序进行。承办法官对郅某父亲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郅某的身体情况,可以认定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郅某未婚无子女,其父亲请求作为郅某的监护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当庭宣判。

  下一步,稷山县人民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工作模式,持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